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99年度執字第3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七罪(按附表編號4為二罪;又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6月29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4至5日內某時」;編號4至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增加「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792號、98年度偵字第29658號」;編號5「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8月25日」;編號6「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8月17日」),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50號、98年度訴字第3234號、98年度易字第3872號、99年度訴字第30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