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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99年度執字第3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七罪(按附表編號4為二罪;又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6月29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4至5日內某時」;編號4至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增加「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792號、98年度偵字第29658號」;編號5「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8月25日」;編號6「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8月17日」),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50號、98年度訴字第3234號、98年度易字第3872號、99年度訴字第30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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