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99年度執字第914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詐欺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07月〈已發│有期徒刑04月〈已發│有期徒刑09月,已發│ │ │監〉 │監〉 │監〉 │ ├──────┼─────────┼─────────┼─────────┤ │犯 罪 日 期│98.10.25 │99.01.18 │99.01.18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偵查(自訴)│察署 │察署 │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3329│99年度偵字第3215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86│ │ │號 │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012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08│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實│ │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02月26日 │99年04月20日 │99年06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012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08│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決│ │ │號 │ │ │ ├────┼─────────┼─────────┼─────────┤ │ │確定日期│99年03月15日 │99年05月17日 │99年07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 │字第786號 │第6568號 │第9142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