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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靜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      │     贓物       │   偽造文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7.11中旬某日   │97.11月中旬至   │   98.4.23        │
│            │                │98.4.24         │                  │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8年偵字│苗栗地檢98年偵字│苗栗地檢98年毒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2320號          │2320號          │490、602號        │
├─┬────┼────────┼────────┼─────────┤
│最│法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號    │98年易字593號   │98年易字第593號 │98訴390、49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8.11.18     │     98.11.18   │     98.11.30     │
├─┼────┼────────┼────────┼─────────┤
│  │法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號    │98年易字593號   │98年易字593號   │98訴390、490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8.12.14    │    98.12.14    │      98.11.30    │
│  │日期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9年執助│臺中地檢99年執助│臺中地檢99年執助字│
│            │字153號         │字153號         │161號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   98.5.19      │  98.5.19       │  98.4.23         │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8年毒偵│苗栗地檢98年毒偵│苗栗地檢98年毒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字490、602號    │字490、602號    │490、602號        │
├─┬────┼────────┼────────┼─────────┤
│最│法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號    │98訴490、390號  │98訴490、390號  │98訴490、390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8.11.30     │    98.11.30    │     98.11.30     │
├─┼────┼────────┼────────┼─────────┤
│  │法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號    │98訴490、390號  │98訴490、390號  │ 98訴490、390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8.11.30    │    98.11.30    │      98.11.30    │
│  │日期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9年執助│臺中地檢99年執助│臺中地檢99年執助字│
│            │字161號         │字161號         │161號             │
└──────┴────────┴────────┴─────────┘
┌──────┬────────┬────────┬─────────┐
│編號        │       7        │       8        │         9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    │   98.10.21     │  98.10.21      │  98.9.15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偵字│臺中地檢98年偵字│臺中地檢98年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25418號         │25418號         │27511號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98年易字4051 號 │98年易字第4051號│99年易字第8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8.12.31     │     98.12.31   │     99.1.27      │
├─┼────┼────────┼────────┼─────────┤
│  │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    │ 98年易4051號   │98年易字4051號  │ 99年易字88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9.1.25     │    99.1.25     │      99.2.27     │
│  │日期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9年執字│臺中地檢99年執字│臺中地檢99年執字  │
│            │1510號          │1510號          │2183號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98.10.7      │  98.10.20      │  98.10.21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偵字│臺中地檢98年毒偵│臺中地檢98年毒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26851號         │字4779號        │4779號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易字253號   │ 99年訴字第6號  │  99年訴字第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9.2.3       │     99.1.20    │     99.1.20      │
├─┼────┼────────┼────────┼─────────┤
│  │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    │99年易字253號   │ 99年訴字6號    │  99年訴字6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9.3.15     │    99.2.22     │      99.2.22     │
│  │日期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9年執字│臺中地檢99年執字│臺中地檢99年執字  │
│            │4301號          │3134號          │3134 號           │
└──────┴────────┴────────┴─────────┘
┌──────┬────────┬────────┬─────────┐
│編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罪日期    │   98.8.27      │  98.6.14       │  98.9.23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9年偵字│苗栗地檢98年偵字│臺中地檢99年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1266號          │4395號          │7841號            │
├─┬────┼────────┼────────┼─────────┤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易字244號   │99年易字第265號 │99年訴字第118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9.4.9       │     99.5.4     │     99.8.27      │
├─┼────┼────────┼────────┼─────────┤
│  │法院    │   彰化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    │ 99年易244號    │99年易字365號   │ 99年訴字1188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9.5.11     │    99.5.24     │      99.9.27     │
│  │日期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9年執肋│臺中地檢99年執助│臺中地檢99年執字  │
│            │字1135號        │字1258號        │1197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9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