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正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47號、99年度執字第7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正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賴正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11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9前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10至11經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分別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7號、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740號、99年度訴字第215號、99年度訴字第518號、99年度訴字第60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