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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43號、99年度執字第1411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徐玉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徐玉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違反電信法        │違反電信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04月      │有期徒刑05月      │                  │
├──────┼─────────┼─────────┼─────────┤
│犯 罪  日 期│97.12.22~98.08.28│99.01.22~99.03.22│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偵查(自訴)│察署              │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            │98年度偵字第28487 │99年度偵字第17255 │                  │
│            │號                │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461號│99年度易字第3149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08月31日      │99年11月04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461號│99年度易字第3149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9年09月20日      │99年11月29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
│            │第12849號         │第14114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3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