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溫建良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編號⒈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就被告溫建良所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各罪,已於主文欄內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是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⒈主文欄所載「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其中之「拾」,顯係贅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