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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進發黃麗玲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溫建良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編號⒈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就被告溫建良所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各罪,已於主文欄內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是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⒈主文欄所載「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其中之「拾」,顯係贅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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