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金麵
- 選任辯護人
- 莊慶洲律師(民國99年9月16日解除委任)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周三仁住臺中市○區○○○街14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周三仁,住臺中市○區○○○街14號之記載,經核卷證資料,本案被告周金麵並未委任周三仁為辯護人,而被告原委任之辯護人莊慶洲律師係委任周三仁出席民事調解程序,並非參與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周三仁,住臺中市○區○○○街14號之記載,顯係贅載,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