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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蒼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
被告
鍾陸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7997、21494、26537、27613、27624、28954號、99年度偵字

第49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蒼犯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甲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鍾陸益犯附表乙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乙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鍾陸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陳建蒼所犯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甲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被告鍾陸益所犯附表乙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乙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349條、第216條、第212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六、至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非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已由本院合議庭另行判決,末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刑          之          宣          告      │
├──┼──────────┼────────────────────────────┤
│   1│如犯罪事實一        │陳建蒼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至│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如犯罪事實一、㈠    │陳建蒼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 │
│    │                    │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如犯罪事實一、㈡    │陳建蒼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 │
│    │                    │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如犯罪事實一、㈢    │陳建蒼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 │
│    │                    │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5│如犯罪事實一、㈣    │陳建蒼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6所│
│    │                    │示之物沒收。                                            │
├──┼──────────┼────────────────────────────┤
│   6│如犯罪事實一、㈤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7│如犯罪事實一、㈥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
├──┼──────────┼────────────────────────────┤
│   8│如犯罪事實一、㈦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
├──┼──────────┼────────────────────────────┤
│   9│如犯罪事實一、㈧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
├──┼──────────┼────────────────────────────┤
│  10│如犯罪事實二        │陳建蒼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乙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刑          之          宣          告      │
├──┼──────────┼────────────────────────────┤
│ 一 │如犯罪事實一        │鍾陸益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一至│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如犯罪事實一、㈠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三 │如犯罪事實一、㈡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
│ 四 │如犯罪事實一、㈢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
├──┼──────────┼────────────────────────────┤
│ 五 │如犯罪事實一、㈣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
├──┼──────────┼────────────────────────────┤
│ 六 │如犯罪事實一、㈤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七 │如犯罪事實一、㈥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
├──┼──────────┼────────────────────────────┤
│ 八 │如犯罪事實一、㈦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
├──┼──────────┼────────────────────────────┤
│ 九 │如犯罪事實肆、㈧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
├──┼──────────┼────────────────────────────┤
│ 十 │如犯罪事實三        │鍾陸益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附│
│    │                    │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
┌──┬──────┬──┬─────────┐
│編號│偽造車牌號碼│數量│備              註│
├──┼──────┼──┼─────────┤
│ 1  │6599-EV     │ 2面│車籍所有人:林淑玫│
│ 2  │2033-TM     │ 2面│車籍所有人:林美伶│
│ 3  │3T-7969     │ 2面│車籍所有人:莊訓倉│
│ 4  │3192-PD     │ 2面│車籍所有人:黃蜀和│
│ 5  │5117-RZ     │ 2面│車籍所有人:王秀玲│
│ 6  │1503-SJ     │ 2面│車籍所有人:劉和愉│
│ 7  │6002-VR     │ 2面│車籍所有人:陳惠紅│
│ 8  │8679-LR     │ 2面│車籍所有人:朱方綢│
└──┴──────┴──┴─────────┘
附表二
┌──┬───────────────┬──┬────────────────────┐
│編號│偽造文書名稱                  │數量│備                                    註│                                │
├──┼───────────────┼──┼────────────────────┤
│ 1  │車號6599-EV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1張│上有偽造「交通部行車執照之章」及「交通部│
│    │                              │    │公路總局行車執照之章」印文各1枚。       │
│    │                              │    │車籍所有人為林淑玫。                    │
├──┼───────────────┼──┼────────────────────┤
│ 2  │車號6599-EV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 1張│上有偽造「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章」、「丁志平印」印文各1枚、偽造保險 │
│    │                              │    │證編碼、條碼1條。                       │
│    │                              │    │保險人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車號2033-TM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1張│上有偽造「交通部行車執照之章」及「交通部│
│    │                              │    │公路總局行車執照之章」印文各1枚。       │
│    │                              │    │車籍所有人為林美伶。                    │
├──┼───────────────┼──┼────────────────────┤
│ 4  │車號2033-TM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 1張│上有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
│    │                              │    │「張立義」印文各1枚。                   │
│    │                              │    │保險人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5  │車號3T-7969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1張│車籍所有人:莊訓倉                      │
├──┼───────────────┼──┼────────────────────┤
│ 6  │車號3192-PD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1張│車籍所有人:黃蜀和。未扣案              │
└──┴───────────────┴──┴────────────────────┘
附表三
┌──┬───────────────┬──┐
│編號│扣          案          物    │數量│
├──┼───────────────┼──┤
│1   │壓模機具                      │ 1批│
│2   │偽造車牌空白鋁板              │46片│
│3   │偽造車牌半成品鋁板            │ 5片│
│4   │欲偽造車牌便條紙              │ 2張│
└──┴───────────────┴──┘
 附表四
┌──┬───────────────┬──┐
│編號│扣          案          物    │數量│
├──┼───────────────┼──┤
│ 1  │偽造王文珍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2  │偽造王文珍全民健康健保卡      │1張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