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蒼
- 選任辯護人
- 陳盈壽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袁烈輝 律師
- 被告
- 鍾陸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7997、21494、26537、27613、27624、28954號、99年度偵字
第49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蒼犯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甲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鍾陸益犯附表乙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乙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鍾陸益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陳建蒼所犯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甲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被告鍾陸益所犯附表乙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乙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349條、第216條、第212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六、至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非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已由本院合議庭另行判決,末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刑 之 宣 告 │ ├──┼──────────┼────────────────────────────┤ │ 1│如犯罪事實一 │陳建蒼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至│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如犯罪事實一、㈠ │陳建蒼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 │ │ │ │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如犯罪事實一、㈡ │陳建蒼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 │ │ │ │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如犯罪事實一、㈢ │陳建蒼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 │ │ │ │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5│如犯罪事實一、㈣ │陳建蒼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6所│ │ │ │示之物沒收。 │ ├──┼──────────┼────────────────────────────┤ │ 6│如犯罪事實一、㈤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7│如犯罪事實一、㈥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 ├──┼──────────┼────────────────────────────┤ │ 8│如犯罪事實一、㈦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 ├──┼──────────┼────────────────────────────┤ │ 9│如犯罪事實一、㈧ │陳建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 ├──┼──────────┼────────────────────────────┤ │ 10│如犯罪事實二 │陳建蒼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乙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刑 之 宣 告 │ ├──┼──────────┼────────────────────────────┤ │ 一 │如犯罪事實一 │鍾陸益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一至│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如犯罪事實一、㈠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三 │如犯罪事實一、㈡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 │ 四 │如犯罪事實一、㈢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 ├──┼──────────┼────────────────────────────┤ │ 五 │如犯罪事實一、㈣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 ├──┼──────────┼────────────────────────────┤ │ 六 │如犯罪事實一、㈤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七 │如犯罪事實一、㈥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 ├──┼──────────┼────────────────────────────┤ │ 八 │如犯罪事實一、㈦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 ├──┼──────────┼────────────────────────────┤ │ 九 │如犯罪事實肆、㈧ │鍾陸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 │ │ │表一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 ├──┼──────────┼────────────────────────────┤ │ 十 │如犯罪事實三 │鍾陸益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附│ │ │ │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一 ┌──┬──────┬──┬─────────┐ │編號│偽造車牌號碼│數量│備 註│ ├──┼──────┼──┼─────────┤ │ 1 │6599-EV │ 2面│車籍所有人:林淑玫│ │ 2 │2033-TM │ 2面│車籍所有人:林美伶│ │ 3 │3T-7969 │ 2面│車籍所有人:莊訓倉│ │ 4 │3192-PD │ 2面│車籍所有人:黃蜀和│ │ 5 │5117-RZ │ 2面│車籍所有人:王秀玲│ │ 6 │1503-SJ │ 2面│車籍所有人:劉和愉│ │ 7 │6002-VR │ 2面│車籍所有人:陳惠紅│ │ 8 │8679-LR │ 2面│車籍所有人:朱方綢│ └──┴──────┴──┴─────────┘ 附表二 ┌──┬───────────────┬──┬────────────────────┐ │編號│偽造文書名稱 │數量│備 註│ │ ├──┼───────────────┼──┼────────────────────┤ │ 1 │車號6599-EV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1張│上有偽造「交通部行車執照之章」及「交通部│ │ │ │ │公路總局行車執照之章」印文各1枚。 │ │ │ │ │車籍所有人為林淑玫。 │ ├──┼───────────────┼──┼────────────────────┤ │ 2 │車號6599-EV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 1張│上有偽造「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章」、「丁志平印」印文各1枚、偽造保險 │ │ │ │ │證編碼、條碼1條。 │ │ │ │ │保險人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車號2033-TM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1張│上有偽造「交通部行車執照之章」及「交通部│ │ │ │ │公路總局行車執照之章」印文各1枚。 │ │ │ │ │車籍所有人為林美伶。 │ ├──┼───────────────┼──┼────────────────────┤ │ 4 │車號2033-TM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 1張│上有偽造「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 │ │ │ │「張立義」印文各1枚。 │ │ │ │ │保險人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5 │車號3T-7969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1張│車籍所有人:莊訓倉 │ ├──┼───────────────┼──┼────────────────────┤ │ 6 │車號3192-PD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1張│車籍所有人:黃蜀和。未扣案 │ └──┴───────────────┴──┴────────────────────┘ 附表三 ┌──┬───────────────┬──┐ │編號│扣 案 物 │數量│ ├──┼───────────────┼──┤ │1 │壓模機具 │ 1批│ │2 │偽造車牌空白鋁板 │46片│ │3 │偽造車牌半成品鋁板 │ 5片│ │4 │欲偽造車牌便條紙 │ 2張│ └──┴───────────────┴──┘ 附表四 ┌──┬───────────────┬──┐ │編號│扣 案 物 │數量│ ├──┼───────────────┼──┤ │ 1 │偽造王文珍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2 │偽造王文珍全民健康健保卡 │1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