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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劉邦繡洪挺梧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淑霞
即具保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淑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紀淑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後仍未到案,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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