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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443號

肇事逃逸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交簡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後逃逸,置他人生命安危於不顧,惡性非輕,惟念其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有和解書一份在卷足參,犯後復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徒刑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事後已盡力彌補其過錯,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而觀後效。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876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225巷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12月7日17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055
    -HN號自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與北平路口與乙○○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PS7-210號重機車發生碰撞,致乙○○
    人車倒地,乙○○因而受有髖挫傷、背挫傷、臀部挫傷等傷
    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後,甲○○竟未察看施救,反
    另行起意,駕車逃逸,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
    ○於警詢中及本署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衛生署臺中醫
    院98年12月7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車牌號碼3055-HN號自小
    客車之車籍資料各1份及照片12張在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請審酌
    被告並無不良前科,素行良好,且犯罪後坦承犯行,並有悔
    意,復與告訴人和解,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等情,量處
    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9    日
                              檢察官  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金耀中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陳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44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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