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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78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7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高中畢業無業之男子,年紀尚輕,不思以正常方法獲取財物,竟擔任綽號「肉仔」之成年男子之下線,共同經營賭博網站、聚眾賭博,從中抽成,獲取不法利益,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之影響,被告自稱經營期間僅3個星期,營業額為新台幣(下同)3百萬元,獲利5萬元,及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過之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1   │桌上型電腦            │3組 │含主機、液晶│
│    │                      │    │螢幕、鍵盤  │
├──┼───────────┼──┼──────┤
│2   │印表機                │1台 │            │
├──┼───────────┼──┼──────┤
│3   │空白匯款單            │3張 │            │
├──┼───────────┼──┼──────┤
│4   │對帳單                │11張│            │
├──┼───────────┼──┼──────┤
│5   │美國職棒盤口表        │1張 │            │
├──┼───────────┼──┼──────┤
│6   │網址、帳號、密碼紀錄表│1張 │            │
├──┼───────────┼──┼──────┤
│7   │g61685下注對帳單      │1本 │            │
├──┼───────────┼──┼──────┤
│8   │99年5月10-16日對帳單  │1本 │            │
├──┼───────────┼──┼──────┤
│9   │99年5月17-23日對帳單  │1本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78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