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7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7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高中畢業無業之男子,年紀尚輕,不思以正常方法獲取財物,竟擔任綽號「肉仔」之成年男子之下線,共同經營賭博網站、聚眾賭博,從中抽成,獲取不法利益,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之影響,被告自稱經營期間僅3個星期,營業額為新台幣(下同)3百萬元,獲利5萬元,及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過之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1 │桌上型電腦 │3組 │含主機、液晶│ │ │ │ │螢幕、鍵盤 │ ├──┼───────────┼──┼──────┤ │2 │印表機 │1台 │ │ ├──┼───────────┼──┼──────┤ │3 │空白匯款單 │3張 │ │ ├──┼───────────┼──┼──────┤ │4 │對帳單 │11張│ │ ├──┼───────────┼──┼──────┤ │5 │美國職棒盤口表 │1張 │ │ ├──┼───────────┼──┼──────┤ │6 │網址、帳號、密碼紀錄表│1張 │ │ ├──┼───────────┼──┼──────┤ │7 │g61685下注對帳單 │1本 │ │ ├──┼───────────┼──┼──────┤ │8 │99年5月10-16日對帳單 │1本 │ │ ├──┼───────────┼──┼──────┤ │9 │99年5月17-23日對帳單 │1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