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6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宇霖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潘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未遂罪,…」,應更正為「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未遂罪,…」係屬錯誤,爰更正為「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