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6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