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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6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幸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