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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7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國賓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768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10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3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8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月11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南屯區○○○○○路57巷63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9年5月11日16時41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76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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