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8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關「廖家妤」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被告「甲○○」之記載,均誤載為「廖家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依前項說明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