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美英
- 選任辯護人
- 黃錦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宣瑋告訴被告黃美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美英業與告訴人陳宣瑋達成和解,且據告訴人陳宣瑋於100年1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2150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