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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1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99年度執字第522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05月      │有期徒刑09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02月10日      │98年02月08日      │98年02月08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偵查(自訴)│察署              │察署              │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150 │98年度偵字第11753 │98年度偵字第11753 │
│            │2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80號│99年度訴字第586號 │99年度訴字第586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8年05月27日      │99年04月06日      │99年04月06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80號│99年度訴字第586號 │99年度訴字第586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98年06月22日      │99年05月03日      │99年05月0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8861號          │第5220號          │第522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1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