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8號、99年度執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本院98年度沙簡字第679號、98年度沙簡字第686號),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雖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但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以99年度聲字第345號就該二罪(本院98年度沙簡字第679號、98年度沙簡字第686號)及受刑人另犯之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74號)裁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100日在案,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正本在卷足資參佐。據此,本件聲請為重複聲請,本院自無得再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