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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8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29號、99年度執字第9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詐欺                │恐嚇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共16次)          │                    │
├──────┼──────────┼──────────┤
│犯 罪 日 期 │96.1.17.~96.1.30.  │96.1.29.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4500等號            │4500等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11.17.           │98.11.17.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
│決├────┼──────────┼──────────┤
│  │判 決 確│98.11.17.           │98.11.17.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5651號(編號1、2定 │15651號(編號1、2定 │
│            │為有期徒刑2年6月)  │為有期徒刑2年6月)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詐欺                │恐嚇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 │96.1.24.~96.1.30.  │96.1.16.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19838號             │19838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050號  │98年度易字第405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7.16.            │99.7.16.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050號  │98年度易字第4050號  │
│決├────┼──────────┼──────────┤
│  │判 決 確│99.8.16.            │99.8.16.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9909號(編號3、4定為│9909號(編號3、4定為│
│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8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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