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7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九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參零捌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79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0.330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0.3308公克,含空包裝袋1只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400227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