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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4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政楠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廖繼科」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方政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廖繼科」之記載係屬誤寫,應予更正為「受刑人方政楠」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4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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