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政楠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廖繼科」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方政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廖繼科」之記載係屬誤寫,應予更正為「受刑人方政楠」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