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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毒偵字第2652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壹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拾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壹包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拾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1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3802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99年7月1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67號14樓1420室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產生濃煙而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同年月2日16、17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與中山北路口,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於香菸內,再以火燃點而後吸食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7月2日1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牌號碼0467-C7號自小客車內為警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8至11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附表二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12包、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夾鏈袋1包(另扣得與本案無關如附表編號四所示行動電話等物),嗣經甲○○同意並帶同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分別前往臺中市○區○○路211號6樓之1住處及臺中市○區○○○路367號14樓1420室租處執行搜索,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4、5、6、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附表三編號2、3、4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上開查獲物品扣案可稽,且被告為警查獲所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7月28日實驗編號第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證;另扣案如附表一之透明結晶共11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扣案如附表二之粉末6包及碎塊6包(合計12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0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2260 號鑑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8月19日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又被告曾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1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3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其於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被告所為,分別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各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前科,有上開刑案紀錄表可查,今再為施用,法治觀念之淡薄,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海洛因12包,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款所定之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袋因已分別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可析離,自應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則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另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現金新臺幣172,500元、行動電話3支及易付卡等物,經核與本案無關,且非違禁物,尚與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要件不合,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18庭 法 官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驗前總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8公克  │0.2499公克│0.0013公克  │1.3288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08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367號14樓1420室。                   │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6公克   │0.2188公克│0.0008公克  │0.3804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09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367號14樓1420室。                   │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8公克  │0.2431公克│0.0005公克  │0.8364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0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367號14樓1420室。                   │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6公克  │0.2028公克│0.0006公克  │1.8566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1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6樓之1。                         │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8公克  │0.2294公克│0.0003公克  │1.8503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2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6樓之1。                         │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10公克  │0.2465公克│0.0005公克  │1.8530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3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6樓之1。                         │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10公克  │0.2372公克│0.0008公克  │1.8620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4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6樓之1。                         │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02公克  │0.2543公克│0.0004公克  │1.7653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5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自小客車內。│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84公克  │0.5574公克│0.0026公克  │2.2800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6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自小客車內。│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10.│甲基安非他命1包 │38.94公克 │1.771公克 │0.0006公克  │37.1684公 │
│    │                │          │          │            │克        │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7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自小客車內。│
│    │3.99安保528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 │ 空包裝重 │ 鑑驗滅失   │ 驗後淨重 │
├──┼────────┼─────┼─────┼──────┼─────┤
│ 11.│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47公克 │0.9443公克│0.0023公克  │9.5234公克│
│    ├────────┴─────┴─────┴──────┴─────┤
│    │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20號鑑定書(檢體編號B990│
│    │  5118號)。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自小客車內。│
│    │3.99安保528號。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驗前總重  │空包裝總重│鑑驗滅失總重│驗後總淨重│
├──┼────────┼─────┼─────┼──────┼─────┤
│ 1. │海洛因6 包      │17.09公克 │2.17公克  │0.09公克    │14.92公克 │
│    ├────────┴─────┴─────┴──────┴─────┤
│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0月4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2260號鑑定│
│    │  書(原編號5、6、7、10及16)。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0467-C7號自小客車內。  │
│    │3.99毒品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驗前總重  │空包裝總重│鑑驗滅失總重│驗後總淨重│
├──┼────────┼─────┼─────┼──────┼─────┤
│ 2. │海洛因6 包      │23.65公克 │2.28公克  │0.06公克    │21.37公克 │
│    ├────────┴─────┴─────┴──────┴─────┤
│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0月4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2260號鑑定│
│    │  書(原編號8、9、11、12、13及15)。                              │
│    │2.查獲地點: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0467-C7號自小客車內。  │
│    │3.99毒品人工鑑別編號第000000000號。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     註                                      │
├──┼────────┼────────────────────────┤
│ 1. │夾鏈袋1 包(內含│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號自小│
│    │1900小包)      │客車內查獲(99保4581號)                        │
├──┼────────┼────────────────────────┤
│ 2. │夾鏈袋1大袋     │臺中市○區○○路211號6樓之1查獲(99保4581號)   │
├──┼────────┼────────────────────────┤
│ 3. │電子磅秤2個     │臺中市○區○○路211號6樓之1查獲(99保4581號)   │
├──┼────────┼────────────────────────┤
│ 4. │安非他命吸食器3 │臺中市○區○○路211號6樓之1查獲(99保4577號)   │
│    │個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名成及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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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金新臺幣172,500元   │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
│    │                      │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
│ 2. │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  │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    │SIM卡號:0000000000   │                                          │
├──┼───────────┼─────────────────────┤
│ 3. │WIN廠牌行動電話1支    │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    │SIM卡號:0000000000   │                                          │
├──┼───────────┼─────────────────────┤
│ 4. │AVIO廠牌行動電話1支   │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    │SIM卡號:0000000000   │                                          │
├──┼───────────┼─────────────────────┤
│ 5. │遠傳易付卡 1張        │臺中市○區○○路211號地下停車場車號0467-C7│
│    │SIM卡號:0000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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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