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臺中市私立豐年汽.
- 送達代收人
- 呂勝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竣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依法送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所謂備上訴要件之附帶上訴,係指在自己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並具備獨立上訴之其他要件者而言(32年抗字30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9日提起附帶上訴,因附帶上訴乃附屬於上訴程序,故縱然上訴期間已滿(聲請人之上訴於101年7月5日屆滿),亦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2項自明。惟因相對人即上訴人之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7月31日駁回其上訴,該上訴程序既已終結,則聲請人之附帶上訴,自失所附麗,又因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20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皆於101年6月15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於101年7月5日屆滿,而聲請人於101年7月9日提起附帶上訴),依前開說明,不得視為獨立之上訴。是以,聲請人聲請依法送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