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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再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原告對本院86年度國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惟訴狀內未表明前揭條文規定之事項,自應補正。

二、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雖記載「先就10萬元為再審」等語。惟查,再審訴訟之訴訟標的,學說雖有採取再審訴訟標的一元論、二元論或相對論之不同,然就再審之訴之請求內容,均認為包含「原確定判決之廢棄」及「本案訴訟再為審判」,而所謂「原確定判決廢棄」之再審請求,無法僅請求廢棄「部分」原確定判決之效力,故再審之訴,無法為一部請求,仍應就原確定判決主文所諭知之全部內容,據以核算裁判費。是依本院86年度國字第8號判決,再審原告第1項聲明之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第2項內容屬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應徵再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再審原告共應補繳再審裁判費4,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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