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4號
- 原告
- 許美惠
- 原告
- 賴文彬
- 被告
- 余聰言
余許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2人起訴雖已據原告許美惠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600元。惟查:本件原告2人固係共同起訴,然原告2人係「各別」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亦應「各別」為之,始為妥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請原告2人「分別」繳納,以利法院查核)
(一)原告許美惠部分:訴之聲明一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50,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000元;另訴之聲明二部分係請求被告2人自民國(下同)100年9月1日起「按月」連帶給付3,000元,此部分係請求「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推定其期間為10年,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元(計算式:3,000×12×10=360,000)。以上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710,000元(計算式:350,000+360,000=7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許美惠僅繳納7,600元,尚欠110元。(本院前次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係以原告許美惠名義繳納,故逕行扣除之)。
(二)原告賴文彬部分:訴之聲明三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50,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000元;另訴之聲明四部分係請求被告2人自100年9月1日起「按月」連帶給付3,000元,此部分係請求「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推定其期間為10年,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元(計算式:3,000×12×10=360,000)。以上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710,000元(計算式:350,000+360,000=7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