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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4號

原告
許美惠
原告
賴文彬
被告
余聰言

      余許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2人起訴雖已據原告許美惠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600元。惟查:本件原告2人固係共同起訴,然原告2人係「各別」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亦應「各別」為之,始為妥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請原告2人「分別」繳納,以利法院查核)

(一)原告許美惠部分:訴之聲明一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50,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000元;另訴之聲明二部分係請求被告2人自民國(下同)100年9月1日起「按月」連帶給付3,000元,此部分係請求「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推定其期間為10年,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元(計算式:3,000×12×10=360,000)。以上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710,000元(計算式:350,000+360,000=7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許美惠僅繳納7,600元,尚欠110元。(本院前次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係以原告許美惠名義繳納,故逕行扣除之)。

(二)原告賴文彬部分:訴之聲明三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50,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000元;另訴之聲明四部分係請求被告2人自100年9月1日起「按月」連帶給付3,000元,此部分係請求「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推定其期間為10年,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元(計算式:3,000×12×10=360,000)。以上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710,000元(計算式:350,000+360,000=7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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