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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

原告
翁城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被告
陳宗聖即翁銀香之繼承人
被告
翁銀花
被告
翁銀盆
被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應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限定繼承,判決主文未列入,導致執行處查封聲請人陳宗聖之固有財產,聲請人聲明異議亦遭駁回,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依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皆係聲請人認應予調查事項未予調查,核與前開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不符,況本件聲請人係先繼承翁鐵鍊三七五租約及承諾書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判決第17頁),嗣後始發生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收回耕地給付補償金予聲請人,該補償金應與翁鐵鍊之遺產無涉,又聲請人已就本件提起上訴,應循上訴程序,向本件現繫屬之上訴審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以資救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