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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6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6號

上訴人
藍森慶
被上訴人
臺中市大里區東城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坤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上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