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031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0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