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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中市私立豐年汽.
送達代收人
呂勝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竣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依法送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所謂備上訴要件之附帶上訴,係指在自己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並具備獨立上訴之其他要件者而言(32年抗字30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9日提起附帶上訴,因附帶上訴乃附屬於上訴程序,故縱然上訴期間已滿(聲請人之上訴於101年7月5日屆滿),亦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2項自明。惟因相對人即上訴人之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7月31日駁回其上訴,該上訴程序既已終結,則聲請人之附帶上訴,自失所附麗,又因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20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皆於101年6月15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於101年7月5日屆滿,而聲請人於101年7月9日提起附帶上訴),依前開說明,不得視為獨立之上訴。是以,聲請人聲請依法送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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