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67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 被告
- 一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炎
- 被告
- 陳佳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兵企業有限公司、陳佳慧及債務人林春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一兵企業有限公司、陳佳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債務人林春炎未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3,200元,應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813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