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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96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被告
一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炎
被告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原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813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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