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
- 原告
- 翁城
- 訴訟代理人
- 黃興木律師
- 被告
- 陳宗聖即翁銀香之繼承人
- 被告
- 翁銀花
- 被告
- 翁銀盆
- 被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應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限定繼承,判決主文未列入,導致執行處查封聲請人陳宗聖之固有財產,聲請人聲明異議亦遭駁回,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依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皆係聲請人認應予調查事項未予調查,核與前開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不符,況本件聲請人係先繼承翁鐵鍊三七五租約及承諾書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判決第17頁),嗣後始發生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收回耕地給付補償金予聲請人,該補償金應與翁鐵鍊之遺產無涉,又聲請人已就本件提起上訴,應循上訴程序,向本件現繫屬之上訴審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以資救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