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6號
- 上訴人
- 藍森慶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大里區東城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上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