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小抗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銘李慧瑜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抗字第6號

異議人
夏興國
相對人
黃碧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164號),異議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本院101年度小抗字第6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同法第495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84條第2項規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本件異議人就原法院101年度豐小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其對本院101年度小抗字第6號裁定再為抗告,應視為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就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所為101年度豐小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異議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依法得異議。惟異議人雖提起本件異議,然對本院上開裁定有何違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自應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小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