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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陳琪甄、姜禮釷、蔡啟明、陳聰乾、原島榮一、吳正慶、吳東亮、蔡友才、蔡慶年、汪國華、陳亮丞、謝文章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韋豐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地方稅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新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韋豐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琪甄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相 對 人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聰乾 相 對 人 新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相 對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慶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國華」、「相對人新加坡商星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國華」、「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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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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