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致源
陳致光
陳俐君(即陳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