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8號
- 原告
- 夏興國
- 被告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就該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23日以本院101年度國字第8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28日以101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後,亦經本院於同年5月30日以101年度救字第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同年8月21日以101年度抗字第29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於同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該抗告案卷及所附送達證書足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則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