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6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駱炎德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駱安婕
- 法定代理人
- 鐘家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間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60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0,152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