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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60號

塗銷繼承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60號

上訴人
被告
駱炎德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駱安婕
法定代理人
鐘家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駱安婕間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60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0,152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6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繼承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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