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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志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謝孟茹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銀行)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志平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雖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但因債權額高於新臺幣1,200萬元,經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表示願進行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8年、99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於10日內具狀陳明理由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唐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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