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王志平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謝孟茹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 債權人
- 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民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志平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雖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但因債權額高於新臺幣1,200萬元,經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表示願進行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8年、99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