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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4號

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進能
即原告
林文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林欽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欽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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