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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洪明義
相對人
蕭彩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7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楊宜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7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7月7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向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⑹強制執行之費用。⑺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宜學,全部。嗣債務人楊宜學於100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7月12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1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向聲請人簽訂信用卡申請書,領用信用卡,其信用卡款自102年1月起未依約繳付,計欠84,604元。而債務人已於101年11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旱溪  │      │227-8       │建│1595.00   │10000分之9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6625│臺中市東區旱溪│集合住宅        │11層:75.28 │陽台:8.70│全部    │
│  │    │段227-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花台:1.63│        │
│  │    ├───────┤14層樓          │            │          │        │
│  │    │臺中市東區樂業│                │            │          │        │
│  │    │路245號11樓之2│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旱溪段6654建號,面積:465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4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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