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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再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美蒼蔡建興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再審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王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2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16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再審聲請人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0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已據本院調取該聲請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從而,再審聲請人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