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告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被告
黃大川

      黃木榮

      黃坤城

      黃金雄

      黃鋅深

      劉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南屯區永定段473、473-1 、473-2 、478 、479 、479-1 、479-2 、487 地號等8 筆土地範圍內地上物自行拆除,並交付原告進行工程施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應按原告於被告移除地上物並將土地交付原告進行工程施工後可得受之利益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原告就被告拆除地上物所得受之利益,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亦即按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即屬客觀上無法確定,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