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38號

塗銷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張清洲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38號

原告
曾瑞鵬

      曾江池

      曾足

      曾九連

      曾耀輝

      曾東波

      曾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發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聲明足以證明原告或其等被繼承人就臺中市○○段○○○段000地號土地為所有權人之證據。

原告應提出詳為表明如理由欄第二項所述特定事項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前段、第267條第2 項規定即明。次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法聲明或提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證據。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就上開特定事項詳為表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原告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檢卷核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67條:
①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
  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②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
  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期日內,提出記載該
  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③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
  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
  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
  日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第268條: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
  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
  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
  據。
民事訴訟法第第268條之2:
①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
  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
  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②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
  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3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