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謝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謀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5,010元;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