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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謝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謀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5,010元;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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