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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醫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更字第2號

抗告人
陳益堂(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陳靜紅(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陳令斌(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陳臆如(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陳燕萍(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陳映如(即陳周來美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中分院
法定代理人
簡守信
被告
黃軒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2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醫療糾紛案件,前經本院99年度醫字第27號判決後,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4,14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醫上字第14號發回更審,上訴人仍對本院102年度醫更字第2號判決聲明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免徵第二審裁判費,爰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前於本案更審前已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有繳費收據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免徵第二審裁判費,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醫更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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