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鄭秀爵
- 被告
- 許家銘
黃國明
李光華
胡鵬飛
黃淑穆
藍炎輝
曾啟宗
黃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許家銘等八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2年5月29日10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本件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民國102年5月29日102年度救字第61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民國102年8月26日102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業於102年9月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嗣於102年9月24日確定,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則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