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莊允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9,196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026,500元(美金55萬元,依起訴時之匯率30.230折算為新臺幣16,626,500元,加上新臺幣240萬元,合計19,02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19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