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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78號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78號

異議人
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
相對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蔡宜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2年2月21日所為101年度司促字第47518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國102年5月8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後,異議人係於民國102年2月7日始收到鈞院核發之101年度司促字第47518號支付命令,並於同年月8日即向鈞院聲明異議,為何

期間始聲明異議為由,而於102年2月21日以101年度司促字第47518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此,爰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前揭駁回處分,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5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準此,對於無訴訟能力之法人為送達,自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之人。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3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48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再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者,其支付命令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發生實質上之確定力及執行力。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自明。該2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可參。另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同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101年12月7日依相對人之聲請,對異議人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4751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經依法囑託郵務機關並於101年12月13日對異議人之事務所即異議人之公司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0號2樓送達予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梅香,並經異議人之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即臺中市中興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以受僱人之身分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及異議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可知異議人之公司登記地址所在地即臺中市中興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係屬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規定之「受僱人」無誤。故系爭支付命令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補充送達之規定,即於101年12月13日已生送達效力,至於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是否由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親收,則屬其內部問題,對於系爭支付命令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並不因此受有影響。又本院其後雖於102年2月6日將系爭支付命令,另寄送至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梅香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號7樓(寄存送達),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及異議人法定代理人吳梅香戶籍謄本可憑,惟依前述,系爭支付命令於101年12月12日既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本院非訟中心另行寄送此支付命令至異議人法定代理人吳梅香戶籍地址,僅是善盡通知之能事,並不影響系爭支付命令前已合法送達之效力。是異議人對該支付命令之民事聲明異議狀提出於本院之日期為100年2月8日,有該書狀上蓋有本院非訟收件之章可憑,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已逾法定之20日不變期間,其聲明異議,自非適法。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2月21日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人就該裁定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逾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之20日不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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