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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4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4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志清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秀貞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秀貞。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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