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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4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志清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秀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秀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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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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