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4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4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劉志清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秀貞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皇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秀貞。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